放棄繼承遺產證明要寫明聲明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放棄遺產的數量,放置的位置,聲明地點,時間等。
放棄繼承遺產證明要寫明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系、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聲明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以及住址。被繼承人于具體日期死亡。而且愿意承擔放棄繼承權造成的相關法律后果,在結尾的部分是聲明人的簽名和時間。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找法網提醒您,夫妻一方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應認定為無效,具體分析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獲得的財產權利,夫或妻一方的放棄行為,是否影響另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其行為效力如何判定。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間對這種行為效力的認定不相統一。小編對此談點粗淺看法,只作拋磚引玉,與同仁商榷研討。目的在于統一執法觀念,統一執法標準,在于完善發展法律。因為權利是動態的,權利是發展的,與之相應的社會價值觀念和法律權利觀念應當是相互適應的。最終達到以權利的發展觀來平衡公民的客觀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