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shí)生活中,身體遭受傷害的事件時(shí)有發(fā)生,甚至有時(shí)會(huì )發(fā)生非常嚴重的傷害結果。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的身體權,刑法給予了受害者救濟的司法途徑。只要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程度,司法機關(guān)就應當立案。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lái),由找法網(wǎng)小編解答。
一、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沒(méi)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chǎn)、銷(xiāo)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huì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huì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guān)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
二、故意傷害罪的基本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wú)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shí)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jìn)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mài)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mài)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wù)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一種侵害他人身體的犯罪。一般情況下,只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至輕傷以上,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就達到了立案的標準。若人民檢察院沒(méi)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本案涉嫌的故意傷害罪是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guān)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